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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失火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3********,汉族,技校,湛江**渔具发展有限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街道办****房,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1时22分许,湛江**渔具发展有限公司电工许某甲未经批准,违规进入公司仓库寻找其更换灯管所需的梯子,并在过程中吸烟。许某甲确定梯子位置后,从仓库东边第一个大门出去,顺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门口,但烟头撞到推拉门弹回仓库内距离门口较近的网堆上,许某甲看到后在网堆上翻找了一下找不到,就过于自信地认为应该烧不着,踩了几脚在网堆上就离开仓库。随后,烟头导致包装渔网等物的易燃编织袋着火并点燃网堆,约11时35分左右开始形成火灾。该司人员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救火但无法扑灭,后消防队到场也无法控制火势,最终整个仓库及仓库内成品网、原材料等全部被火烧毁,造成财产损失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人民币181.6479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仓库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卓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湛开价[2020]2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粤公(湛开)刑一勘[2020]134号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失火引起火灾,造成181.64795万元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波

检察官助理:黄奕晴

2020年8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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