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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小区**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苏KZ****号轿车,在扬州市杭集镇明星牙刷城门前道路倒车时,撞到被害人程某某摆摊的冰箱,被告人许某甲驾车离开,后又骑电动自行车至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案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徐某某、许某乙、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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