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护林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醉酒驾驶琼D*****号小型轿车,由石碌水库方向沿环城东路往保梅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环城东路**前路段时,由于许某甲醉酒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到路边花池,造成琼D*****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许某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许某甲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

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该交通事故未危及他人,且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