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77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业局**经营所**组**号,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负责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号牌为黑L****3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德坤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褔鑫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将路口西南侧路灯杆撞倒,造成路灯杆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278mg/100ml,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1月1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许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4mg/100ml。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许某乙、许某丙3人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采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血液采样视频光盘一张
7.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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