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泊头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0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的冀JA****号的机动车送在校学生去***小学上学,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7人,属于严重超员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许某乙、姜某某、许某丙、刘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超载驾车接送学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增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卷外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