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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泊头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0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的冀JA****号的机动车送在校学生去***小学上学,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7人,属于严重超员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许某乙、姜某某、许某丙、刘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超载驾车接送学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增峰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卷外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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