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12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8 月18 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皖S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南村“左右间超市”附近停车休息,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鉴定报告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9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836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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