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防疫站员工,住江苏省丰县**街道**街**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4月1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书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季合园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许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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