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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8********,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镇凤凰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2月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双子星酒店往阿布罗托方向行驶。20时55分行驶至龙泉景苑旁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龚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相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许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5.08mg/100ml。经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龚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住墨江县**镇**街出租房,联系电话:1388796****;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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