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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苏G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许顶村家中行驶至同村许某乙家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乙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13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3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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