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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55分,在黑山县南关校西200米处,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辽G****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许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经黑山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4月3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甲血液中已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236毫克。

2020年5月20日,黑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许某甲家中对其讯问,其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许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泽 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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