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粤R****号牌小轿车,从英德市**往**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S348线英德市**镇**路段时,被英德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许某甲血液样本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号牌小轿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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