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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持有机动车B2D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质。2019年8月9日晚,其与许某乙、崔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啤酒约3瓶。饭后22时30分许,许某甲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追尾撞到李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受损、许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许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4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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