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肥西县**街道(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许某甲与他人在肥西县铭传乡街道吃饭期间喝了酒。当日17时22分许, 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皖A42***号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至紫蓬镇农聚路农兴中学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
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1个月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辅华
检察官助理:杨佳丽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