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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小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岔线由建水县羊街村方向驶往建水县南庄镇方向。当日22时50分,行驶至建水县**源冷库路口处时,与对向由张某乙驾驶载李某甲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许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3.29mg/100ml。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许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重从犯处罚。被告人许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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