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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9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逮捕。

辩护人何标,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3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拥有第1053****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显示屏、手机屏幕等。**技术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拥有第142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技术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拥有第142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技术有限公司经依法注册拥有第142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注册拥有第891****号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用电池,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电子株式会社经依法注册拥有第849****号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用电池,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

2017年开始,被告人许某甲未经韩国**电子株式会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鹿乙布一路3号铺,聘请员工对其从深圳市场采购回来的**、**、****、**品牌手机电池进行检测、更换标贴、重新包装等加工后,以新电池的形式通过微信向外进行销售。期间,许某甲仅向微信客户陈某甲、陈某乙、许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上述各品牌手机电池的交易额已达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获举报后前往许某甲上述店铺,在该铺位内查获假冒**牌手机电池不同型号4000片(价值约49000元)及标贴一批、****牌手机电池81片(价值约1620元)及标贴一批、**牌手机电池1049片(价值约18827元)及标贴一批、**牌手机电池824片(价值约8304元)及标贴一批、其他品牌手机电池一批及工具,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书证,手机电池等物证,手机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陈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何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决。

3.移送侦查卷宗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4.随案移交电子取证报告U盘及光盘各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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