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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广西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卡号为62512100******的信用卡额度为1万元,卡号为62512112******的信用卡额度为9万元。自2019年9月18日开始许某甲逾期不还卡号为62512112******信用卡的欠款。自2020年1月15日开始许某甲逾期不还卡号为62512100******信用卡的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许某甲仍拒绝还款。截至2020年3月16日,许某甲持有的两张农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为人民币99509.37元,其中卡号为62512100******的信用卡欠本金9875.58元;卡号为62512112******的信用卡欠本金8963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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