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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现住任丘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微信上花5、6百元购买了一本房产证(房产证号:任丘市房权证任权字第401016229),经在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该房产证为伪造。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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