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村**号,现住任丘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微信上花5、6百元购买了一本房产证(房产证号:任丘市房权证任权字第401016229),经在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该房产证为伪造。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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