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苏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车,沿陈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KM+600M段,与沿该路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许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乙受伤,被害人许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死亡,车辆损坏。经综合调查认定,许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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