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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庙**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沛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许某甲刑事拘留,次日沛县公安局对许某甲上网追逃,2019年09月12日沛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9日0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苏C8****小型轿车沿沛县沛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方向由孙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许某甲逃逸。经鉴定,孙某某脾脏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长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沛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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