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0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无牌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在永安市**镇**村路段(永安市205国道**村**路段)行驶,在车辆起步时未能发现行驶前方行人,导致三轮汽车撞到被害人肖某某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害人肖某某死亡的后果。2020年8月11日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派出所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和**镇**村村委会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奕炫
检察官助理:姜伊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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