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闽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漳州市南江滨路从龙海市颜厝镇往九湖镇方向行驶至颜厝镇路边村下庄社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碰撞前方同向由庄某某无证驾驶的仓山*****号二轮机动车尾部,造成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甲随同救护车送庄某某到漳州市中医院抢救,后从医院潜逃藏匿,直至当天15时许才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庄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许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闽E*****号小型越野客车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许某乙等九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7.龙海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8.龙海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明
检察官:林文森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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