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3月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8日、4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苏CR****轿车,沿新沂市窑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沂市窑湾镇许楼警务室北侧013电线杆地段时,因观察疏忽,撞到蹲在路边的行人陈某某,后被告人许某甲继续驾车行驶至王楼村一饭店内。在该饭店内,被告人许某甲再次与朋友吃饭饮酒。当晚21时许,饭局结束后,被告人许某甲再次驾驶车辆,沿新沂市窑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车辆修理厂门前地段时,撞上停驶在修理厂门前路边的两辆轿车,致被告人许某甲本人受伤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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