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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陈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3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房。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5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店内商定,由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庄某某、黄某某(均未到案)等股东合伙,利用手机“微扑克(WePoker)”APP应用开设经营线上德州扑克赌场,同时议定各股东的赌场占股比例,其中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同案人庄某某三人各占股20%,同案人黄某某占股5%。该线上赌场于同年2月6日开始经营,至同年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陈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招引下参股该线上赌场并从被告人陈某甲的股份中分得约8%,同案人岑某某(未到案)加入并占股5%。除同案人黄某某负责统计、结算赌款、分发水钱等财务工作外,其余各股东负责组织招引参赌人员。

期间,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先后组织招引违法人员谢某某、蒋某某、林某甲、洪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林某乙、侯某某、饶某某、姚某某等多人加入“超级公交车”群,由上述股东发起并在“微扑克(WePoker)”APP应用开设房间,并将房间链接发送在“超级公交车”群,由参赌人员使用手机在汕头市龙湖区等处登陆该链接进入房间,以德州扑克方式参与线上赌博,每局以投注额总额的2%比例抽水渔利。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该德州扑克线上赌场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3050045元,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577555元。

2019年3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根据线索查获了参赌人员林某乙等人;同年8月22日,该支队将案件线索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2019年12月9日、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通知后分别自行到该局接受处理。

2020年5月11日,该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栋**号店抓获被告人陈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37500元、黑色苹果手机1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强制措施文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线索交办通知书、书证制作说明、电子数据制作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证人林某乙、侯某某、饶某某、姚某某、谢某某、蒋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现场平面图、检查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6.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招引、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1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随案移送款物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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