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67********,畲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许某甲为赚取利润,以10万元价格向广东省饶平县**村一个外号叫阿彬(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一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2020年2月中旬,许某甲找到同村村民即被告人钟某某,向她以每月1000元价格租用位于诏安县**镇**村**号对面杂物间用于屯放该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后许某甲联系阿彬将该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运载到该杂物间存放。2020年4月8日,该存放点被查获。经清点,现场存放的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品牌有:玉溪(阿诗玛)外盒成品2.2万张;玉溪(硬和谐)内盒15万张;云烟(紫)内盒成品12.6万张;云烟(紫)外盒3.5万张;云烟(细支云龙)内盒24万张;云烟(软大重九)内盒成品8.4万张;黄金叶(天叶)内盒23.1万张,外盒8.25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00)外盒成品3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00)内盒成品8.4万张;中华(双中支)外盒5.3万张;中华(金短支)外盒2万张;南京(雨花石)内盒20万张,外盒5.1万张。合计6个品牌内外盒共计140.85万张。经查,上述卷烟标识系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商标标识。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假入库清单及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某、许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被侵权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等;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个品牌,数量共计140.85万张,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浩鹏
检察官助理:赵文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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