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云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在其亡父许某丙出殡送葬途经被害人吴某乙 位于云霄县**乡**村**号**路段时,因认为许某丙系被吴某乙气死的,遂强行进入吴某乙家与吴某乙发生争执、冲突,严重影响了吴某乙 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方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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