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7年10月左右接受被告人许某乙以及许某丙(已起诉)等人的包税进口委托,通过黄某某(已起诉)揽货通关团伙将许某丙、许某乙在境外订购的剃须刀、电动牙刷等货物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入境。经海关计核,被告人许某甲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183293.15元。
被告人许某乙明知许某甲进口渠道系走私,除了自己境外订购的货物通过许某甲走私之外,还介绍许某丁(已起诉)通过许某甲渠道走私,并代许某丁支付包税费用给许某甲。经海关计核,被告人许某乙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28415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丁、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堃
检察官助理:梁婉诗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许某甲、许某乙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计税情况说明2页;深关计税字(19-04)00857号1份、深关计税字(19-04)00868号1份、深关计税字(19-04)00885号1份;许某戊交通银行账号尾号****银行交易流水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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