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乙驾驶1辆黑色纳智捷牌轿车搭载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东西湖区**路**园门口,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下车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附近的1辆力帆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推行至上述轿车附近后,由被告人许某乙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许某甲等人,将被盗三轮摩托车牵引离开。
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任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任某某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据、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 视频监控截图;7.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闵芮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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