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逃,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租赁汽车来非法牟利。2018年6月19日,许某甲带着陈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栋**室的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许某甲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500元的租车定金,并约好次日提车。次日12时许,许某甲、陈某某二人来到汽车租赁公司,由陈某某出面签合同,并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租车押金人民币10000元及一个月的租金4980元后将一部比亚迪E5轿车骗走。之后陈某某、许某甲、罗某甲三人将车开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修理厂将车进行非法处理。6月23日,汽车租赁公司发现车辆GPS信号消失,遂联系陈某某将车开回。陈某某不予理会,之后失联。8月29日,汽车租赁公司在广州汽车修理厂找到陈某某租赁的汽车,发现该车已被拆掉GPS及电控、电机、仪表盘、方向盘等设备,挫掉车架号码。经鉴定,涉案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12880元。
2、被害人罗某乙因要买二手抵押车辆,通过朋友联系到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外号罗某仔,在逃,另案处理),罗某甲谎称可以帮被害人买到一辆名爵M6汽车,收取被害人定金2000元人民币,并让被害人联系被告人许某甲办理提车事宜。被告人许某甲按照罗某甲的安排,约定被害人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村路口车行附近见面交易车辆。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叫上其堂弟即被告人许某乙一起来到龙岗区**社区**村路口与罗某甲碰面,三人商定互相配合骗取被害人的购车款,即由许某甲与被害人聊天拖延时间,由许某乙拿着被害人的购车款假装去办提车手续,在车行逛一圈后再将钱交给罗某甲。之后罗某甲离开在附近等待。15时30分许,被害人罗某乙来到此地与许某甲、许某乙见面。见面后许某甲让被害人将购车款259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许某乙。许某乙以给车办理手续的名义拿钱离开,在一车行逛了一下之后就离开,将钱交给在附近等待的罗某甲。之后,被害人前往车行寻找许某乙,许某甲借故离开,并与罗某甲、许某乙会合后驾车离开。当晚,许某甲分得赃款3500元,许某乙分得赃款2500元。
2019年1月21日,民警将陈某某抓获;2019年1月25日,民警将许某甲、许某乙抓获。
2019年1月31日,许某甲、许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罗某乙188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比亚迪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息、微信转账记录、个人账户对账单、长期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确认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罗某丙、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及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车名义骗取被害人汽车,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被害人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购车款,数额较大;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霞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三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本院审讯笔录(许某甲、许某乙)复印件两份、谅解书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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