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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沈某甲等4人赌博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沈某甲、沈某乙、许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非法揽注猜码,参与“六合彩”外围非法赌博,同时将其所揽注金额上报给被告人许某甲,其从中获取抽头渔利。被告人许某甲亦将其接受投注的“六合彩”金额上报给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其亦从中获取抽头渔利,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则与参赌人员直接赌输赢。

经查,被告人许某乙至今接受许某丙、许某丁、高某某等人投注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129892元;被告人许某甲至今接受许某乙、涂某某、许某戊等人投注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227152元。其中,其上报给被告人沈某甲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151742元、上报给被告人沈某乙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75410元。

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沈某乙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许某乙、沈某甲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许某丙、许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沈某甲、沈某乙、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沈某甲、沈某乙、许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非法赌博,其中,被告人许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27152元、被告人沈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1742元、被告人沈某乙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5410元、被告人许某乙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989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许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发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沈某甲、沈某乙、许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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