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甲担任安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工商未注册)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安徽*****有限公司及**沙场为由,对外宣传客户向安徽*****有限公司投资,承诺给予2%-3%的利息,并通过许某乙、岳某某等人公开向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259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79935000元,已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34767975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帮助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转投资款到总公司账户,支付客户利息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许某乙、岳某某、储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53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 梦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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