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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699号号

被告人许磊许某,男,1991年7月10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401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康南小区1幢215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幢**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万春西路芜湖红方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安徽省芜湖市万春西路芜湖**房内,2020年1月1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许磊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1时43分许,被告人许磊许某驾驶皖沪C082V3沪******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中路临江桥北希尔顿酒店门前路段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磊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继桃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磊许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磊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磊许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磊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_检察员:卫艳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许磊许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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