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许*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032419941114****,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222619721123***,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标、许*生涉嫌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罗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1时许,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在罗平县阿岗镇小马街**焦化厂附近发荫线11公里600米处附近进行交通管理,被告人许*标无证驾驶号牌为贵.A77***的红色货车经过该路段时,民警要求被告人许*标停车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检查,许*标将车停下后,被告人许*生因担心许*标无证驾驶被处罚,指使被告人许*标驾车逃跑逃避检查,被告人许*标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所驾车辆与其前方正常行驶的杨**驾驶的的电动车(额定载客4人)相撞,被告人许*标无视民警喊话、鸣警笛,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继续驾车将该电动车推行50余米后右转进入阿岗镇挪者村移民安置点工地继续逃窜,后因道路被堵,被告人许*标被迫将车停下,民警驾驶警车鸣警笛尾随被告人车辆至被堵路段后将车停在许*标驾驶车辆后面下车查看时,被告人许*标又倒车逃窜,所驾车辆撞在警车头部后车辆熄火,警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部位被撞受损,被告人许*标、许*生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被撞损毁的丽驰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为39100元;阿岗派出所被撞的警车江铃特顺牌客车被撞损毁部分修复费用认定为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标、许*生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电动车一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支付了被损毁警车维修费用8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陈述;2.证人刘**、周**、杨**、许**等人证言;3.被告人许*标、许*生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 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被毁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丽驰电动车) 车辆合格证、售车协议、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收条、谅解书等书证;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标、许*生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冲撞逃窜,足予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许*标、许*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许*标、许*生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碟4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