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绰号许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1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欧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23日,擅自在平南县丹竹镇丰塘村新碑屯全塘肚窝儿和冯屋边经营“许某丙石场”非法开采石灰石,共非法开采石灰石127462.04吨,非法获利318655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份至3月份,该石场将非法开采的石灰石19758.72吨,以每吨25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经营的平南县**厂,得款493968元。
2.2017年8月22日至11月6日,该石场将非法开采的石灰石48169.08吨,以每吨25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和黄平贵经营的平南县**宝矿石料厂,得款1204227元。
3.2017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该石场将非法开采的石灰石10977.2吨,以每吨25元的价格卖给沈某某等人经营的平南县**宝矿石料厂(2017年11月7日更名为平南县丹竹镇顺联达石料厂),得款274430元。
4. 2017年8月1日至11月7日,该石场将非法开采的石灰石48557.04吨,以每吨25元的价格卖给王新福、蔡俊等人经营的平南县**建材有限公司,得款1213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相关磅码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爱萍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