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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7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北流市民安镇马长坑水库尾部的山岭上,用铁铲、砍刀采挖了一株疑似金毛狗蕨野生植物,之后,拿回北流市**镇**村**组**号家中分成19小颗,准备制作成小盆栽在淘宝店铺网上出售,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植物为蚌壳蕨科金毛狗属金毛狗,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许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黄某某供述;4、鉴定结论: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及辨认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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