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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微信上将缅甸星龟1只、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2只分别以6000元、2670元、8600元的价格出售并邮寄给戴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2月11日,侦查人员依法从海宁市**镇**路**号海宁**服饰有限公司内查获疑似缅甸星龟活体1只、疑似豹纹陆龟活体2只、疑似苏卡达陆龟活体2只。经鉴定,上述疑似缅甸星龟活体为缅甸星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上述疑似豹纹陆龟活体为豹纹陆龟、疑似苏卡达陆龟活体为苏卡达陆龟,该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戴某某的证言,民警殷华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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