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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1011973********,汉族,初中,无前科,农民,户籍所住雅安市雨城区**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雅江县**镇经营的“**平价商店”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允许下,长期非法经营散装汽油、柴油并从中获利,其经营数额已超过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账本18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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