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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许泽洪,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村**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泽洪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许泽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本院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许泽洪与同案犯黄某某约定以115元/条至130元/条不等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进黄芙蓉王卷烟,以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给黄某某。之后,同案犯黄某某在“秀篆微帮”的微信广告平台上联系了一个发货的上线,约定进货价格为110元/条至120元/条不等,并以现金方式进行付款后,再由上线通过快递发货至许泽洪指定的地址。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1日,同案犯黄某某共计卖给被告人许泽洪黄芙蓉王卷烟价值178380元(详见表一),按130元/条折算为1372余条。非法获利10290元计算方法如下:[(115+130)÷2-(110+120)÷2]×1372=10290元。

2020年6月2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许泽洪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给游一坤,以115元/条至120元/条不等的价格从游一坤处购进黄芙蓉王卷烟价值为18600元(详见表二),按120元/条折算为155条。

被告人许泽洪从黄某某和游一坤处共计购进黄芙蓉王卷烟价值为196980元折1527条。

现已查明:被告人许泽洪共计销售370余条价值61750余元,非法获利106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1日至12月4日,被告人许泽洪通过其妻子刘某甲经手,4次收取石某某微信转款7800元,以200元/条的价格卖给其黄芙蓉王卷烟39条,按70元/条的差价计算非法获利2730元。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许泽洪经其妻子刘某甲卖给黄某某黄芙蓉王卷烟42条,得款8400元。按70元/条的差价计算其非法获利2940元。后黄某某发现是假烟,被告人许泽洪就要刘某甲退了2000元给黄某某,实际非法获利940元。

3、2019年,刘某甲以180元/条的价格卖给刘某乙30余条,被告人许泽洪得款5400余元,按50元/条的差价计算其非法获利1500元。

4、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许泽洪20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刘某乙购烟款,以150元/条至155元/条不等的价格卖给刘某乙黄芙蓉王卷烟价值40150元(详见表三),按155元/条折算为259条,按20元/条的差价计算其非法获利为5180元。

2020年1月19日,湘乡市烟草专卖局从黄某某处登记保存了此批卷烟1条50盒;2020年10月19日,湘乡市烟草专卖局从许泽洪家登记保存了此批卷烟48.6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这两次扣押的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许泽洪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屏、许泽洪微信交易流水明细、石某某微信交易流水明细、许泽洪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黄某某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由本院审查制作并经被告人核实确认的(表一)、(表二)、(表三)、湘乡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行政执法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泽洪、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泽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泽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未经许可买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泽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退缴非法所得、缴纳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未查明销售情况的卷烟部分,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许泽洪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泽洪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泽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065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泽洪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表一)、(表二)、(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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