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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5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九龙珠儿童城一楼109号拉姆童装商行内通过申领的银盛支付的POS机(终端号:C9005148,商户号:826361051378133),以虚假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直接支付现金,累计数额达105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涉案POS机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105.9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551****)。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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