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2********,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其桃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3日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该处罂粟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868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许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王锐栋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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