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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2********,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其桃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3日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该处罂粟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868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许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王锐栋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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