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同村民组王某甲家的菜地里播种罂粟种子,至2020年4月已开花结果,同月22日被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经现场清点,所种罂粟共计1231株。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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