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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间内,在固始县**乡**村**组自家后园及其承包林地,使用竹竿架设的丝网以网粘鸟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5月24日17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后园及其承包林地处将其查获,现场收缴被许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4只(均已死亡),另外在许某某家中冰箱内查获已褪毛冷冻鸟类49只。粘网上4只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许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为:杜鹃科(1只)、灰卷尾(1只),其余2只无法确定种属,其中杜鹃科、灰卷尾被列入三有动物。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经固始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卫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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