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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名为“黑鬼”的卖家郑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蟒蛇用于表演。郑某某联络刘某某(另案处理)以4000元的价格将一条黄色蟒蛇卖予许某某,并通过快递方式将蟒蛇寄至许某某住处。经鉴定,该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等候民警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许某某住处扣押了蟒蛇,并移送至成都动物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表演为目的,非法收购蟒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4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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