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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嘎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淘宝网上,以145元的价格从“南阳诸葛专业风水用品店”购买了两只黄羊角。经过鉴定,许某某所购买的黄羊角为偶蹄目牛科黄羊角(注:黄羊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黄羊角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许某某是经办案人员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罪的法定刑并结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许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永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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