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苑**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长江流域禁渔期。2019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中储码头附近江边水域,沉放禁用渔具地笼网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7时许,许某某在该水域收取渔获物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禁用渔具地笼网九条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817条(总重1.185kg)。
经南京市江宁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其捕捞的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中储码头附近江边水域,属于长江干流通江河道水域,系禁渔区。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销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关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涉禁渔期、涉案渔具渔法的说明,长江流域禁渔期相关通告、通知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官助理:郭涵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4518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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