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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桥**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竹筏在全州县**镇**村委**村的**河道内用组装好的电鱼设备电鱼,同日19时许,在全州县**乡**村委**村的河边停放竹筏时被全州县公安局才湾派出所及渔政部门的联合执法组查获,并缴获许某某用来电鱼的工具一套及电鱼所得河鱼约1.7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全州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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