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白云区鹤边村鹤新路8号阁楼,被公安人员当场从房内一黑色双肩包中查获白色晶体47小包、灰色粉末25包。经鉴定,其中6.2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25.42克灰色粉末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
2、到案经过、毒品照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一思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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