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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锦江区**路**号**号挡获房主、被告人许某某和2020年曾在该处吸食毒品冰毒的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客厅沙发扶手的一个黑色木盒里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在客厅茶几抽屉里的一个黑色皮包内查获十一袋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和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在客厅茶几上查获电子称一台和装有部分液体的自制吸毒工具。经称量,查获的十三袋白色晶体共计净重31.66克;经鉴定,查获的十三袋白色晶体和自制吸毒工具内的液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许某某和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上述毒品和吸毒工具以及电子称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视频、鉴定意见书、检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31.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强

                                               检察官助理 江恺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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