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将朋友送给其的一把“鸟铳”放置在家中。2018年6月27日岳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许某某家中搜缴到“鸟铳”一把,并将许某某传唤到案,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某持有的枪形物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鸟铳一把;2.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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