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拘禁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0********,小学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乡**村**社**号,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脱逃。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9日22时许,张某某(已判刑)为索要赌债,纠集被告人许某某以及刘某某、虎某某、陈某甲(该三人均已判刑)将被害人陈某乙、吉某某带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瑞正大酒店620号房间内,非法限制陈某乙、吉某某人身自由十小时。期间,许某某对吉某某有殴打情节。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于2019年1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乙、吉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有殴打被害人情节,应从重处罚;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沃 冬

助理检察员:贺亚楠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