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3日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刘某某、程某某(两人已起诉)等人因索要传销款,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4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找到姚某某,并强行将其带经定远县后至肥东县,于4月27日12时取款时案发。期间,刘某某、许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姚某某实施了砸矿泉水瓶、打嘴巴、踢腿等行为,致使姚某某双下肢软组织伤,刘某某等人要求姚某某写下43万元的借条并通过支付宝转款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姚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照片,病历、伤情照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和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索取传销款为由,采用殴打等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_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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